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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备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7年11月20日 点击量:[]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环境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和受局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各处室、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六)负责向市政府指定的场所移交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申请;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有关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加强对本处室、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办法》、《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业务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各自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处室、单位形成或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并监督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其他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以及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九)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市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四)环境保护创建活动审批结果;

  (十五)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开;

  (二)通过在本局全程办事代理室设立的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等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四)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单位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在本局综合办公平台中按拟发公文、信息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办理,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公开。重大事项的公开,经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审核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环境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请:

  (一)寄送信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邮政编码:100048,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通过互联网申请或发送电子邮件申请。在本局政务网站(网址:www.ciisea.com)上在线填写电子版《365bet体育备用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发送电子邮件至12369@bjepb.gov.cn邮箱申请。

  (三)发送传真。传真号码:12369,并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走访的形式,到本局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接待地点:本局全程办事代理接待室,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申请事项的办理情况。查询电话号码:12369。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环境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环境信息,可以推举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由市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统一接收。

  (一)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的申请,接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登记。

  (二)审查。本局依据《条例》、《办法》和《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登记回执。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接收机构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审查后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由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由各处室、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申请人相应的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本局或者第三方对政府环境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本局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局公开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或者属于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非本局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九)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政府环境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局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在市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在受理过程或者办理过程中,市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或者承办处室、单位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本局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环境信息。

  各处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和市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局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在办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应当将该项工作作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措施并加以整改;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并促进工作建议向实际成果转化。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国务院等有关信息公开要求,建立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参加访谈节目等各种平台和形式发布信息,增强发布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审查制度。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严格组织保密审查。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送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经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各处室、单位在制作公文等环境信息时,应当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对符合公开要求和条件的,应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虚假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环境信息,有关处室、单位要予以澄清,提供正确、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协调会商制度。对工作中不能单独确定的信息公开问题,应与其他有关单位研究会商。如在本局范围内无法确定,应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共同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或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政策解读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及时请有关专家阐释有关情况,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督查考核制度。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处室和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室、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局有关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环境信息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督促其改进,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处室、单位上年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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