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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审批对象
办理处室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5号院 82568015

审批流程

一、受理

条件:

1、申办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2、申办人需要填写《北京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范围为市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二、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限期治理项目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3、治理项目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4、环保部门对报告内容审核后,通知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复核监测。

5、市环境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6、对经环境监测站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面检查,提出复核意见。

7、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

三、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时限: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事项名称: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示范文本

·  油气回收控制措施.doc北京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申办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2、申办人需要填写《北京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范围为市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二、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限期治理项目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3、治理项目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4、环保部门对报告内容审核后,通知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复核监测。

5、市环境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6、对经环境监测站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面检查,提出复核意见。

7、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

三、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5号院 8256801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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