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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审批对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办理处室

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审批流程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事项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事项编码:0100240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审批对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

办理处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处)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流程: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doc

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长期限。

2、受理

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确认是否受理。

3、内容审查

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5、出具意见

出具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6、告知

向申请单位告知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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