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办理处室 | 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
审批流程 | 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 |
申报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
事项名称: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事项编码:0100241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
办理处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处)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流程: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确认是否受理。
3、审查
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出具意见
出具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5、告知
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审查标准: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收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有关省市环保部门意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