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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处室

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审批流程

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事项名称: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事项编码:0100241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

办理处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处)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流程: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doc

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确认是否受理。

3、审查

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出具意见

出具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5、告知

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审查标准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收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有关省市环保部门意见时间)

http://app1.bjepb.gov.cn/OutWeb/Log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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