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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
审批对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

办理处室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审批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网上发布(公告)

申报材料

在京销售的机动车:

1、提交在京销售车型申请。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的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并填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同时提供车型环保目录格式的word文档电子版一份;

2、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

3、提交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有效测试报告指当年或前一年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除工况测试报告需要提交三台份以外,其他报告只提交一台份;进口车辆可以依据国内外的有效测试报告申办,国外测试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重型汽油车、摩托车在申报时,除要提交工况法测试报告外,还需提交有效的耐久性测试报告;

4、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

5、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内容包括:维修站的法人、地址、邮编、电话;汽车改装厂如果选用底盘厂家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可在申请报告中注明。

其他初次领取北京牌证的机动车:

1、目录外符合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认定申请表

2、机动车合发来历证明

3、经国家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我市新车标准的检测报告

4、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北京市调控范围内车型)

事项名称: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

事项编码:0100244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审批对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

办理处室: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受理(http://www.ciisea.com)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定、网上发布(公告)

申报材料

在京销售的机动车:

1、提交在京销售车型申请。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的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并填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同时提供车型环保目录格式的word文档电子版一份;

2、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

3、提交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有效测试报告指当年或前一年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同时承担机动车排放的检测单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除工况测试报告需要提交三台份以外,其他报告只提交一台份;进口车辆可以依据国内外的有效测试报告申办,国外测试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重型汽油车、摩托车在申报时,除要提交工况法测试报告外,还需提交有效的耐久性测试报告;

4、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

5、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内容包括:维修站的法人、地址、邮编、电话;汽车改装厂如果选用底盘厂家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可在申请报告中注明。

其他初次领取北京牌证的机动车:

1、目录外符合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认定申请表

2、机动车合发来历证明

3、经国家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我市新车标准的检测报告

4、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北京市调控范围内车型)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目录外符合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认定申请表.doc

审查内容

1、申请

在京销售机动车生产企业;其他初次领取北京牌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申请。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

3、审查

(1)核查申报材料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车辆排放是否符合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4、发布环保车型目录

准予行政许可的列入环保车型目录;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标准

1、在京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

(2)车型排放符合我市执行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生产厂在京有特约维修站。

2、其他初次领取北京牌证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365bet体育备用委托专门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排放符合我市执行的新车排放标准。

3、国务院批准,我市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车重≤3.5吨的车辆、其余小型客车车长≤6米。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局官方网站发布目录;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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