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七期

  第七期 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2012年发布的PM2.5源解析结果,本地扬尘的排放贡献为15.8%,本地扬尘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交通道路扬尘、建筑扬尘和土壤风沙尘等。因此,《条例》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单独设立章节,通过总结近年来的管理经验,重点针对各类扬尘源的特点,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 共10条,旨在通过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范围,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加强施工、料堆、渣土运输、道路、裸露地面、矿山开采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一、明确扬尘污染控制范围

  扬尘污染来源众多,根据近年来来的研究成果表明,本市扬尘源主要包括交通扬尘、施工扬尘、料堆扬尘、裸地扬尘等,为全面防治扬尘污染,条例首先明确了扬尘污染控制范围,将各类产生扬尘的污染源产全部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是在施工过程中保障相关治理措施到位的重要前提。目前,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其中环境保护费用包括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防治费,扬尘防治费用未单独列支,容易造成被其他费用挤占的情况。因此,《条例》通过规定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能够确保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有效落实。

  三、将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通过采集施工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做出评价。为了使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施工时从根本上树立起遵守施工规范的意识,将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后,若企业出现扬尘违法行为将会降低其信用评价结果,使得施工单位在参与本市相关活动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限制,是减少施工扬尘污染的有效手段。因此,《条例》要求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四、提高细化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目前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标准众多,但法律效力较低,实行力度不够,扬尘控制措施精细化程度不够,始终未能有效遏制扬尘污染。鉴于扬尘污染来源多、分布广、控制难度大等特点,细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提高措施的法律效力,能够实现扬尘污染的精细化管理。因此,《条例》中对施工现场、粉状物料及建筑渣土、填埋场和消纳场、渣土运输、道路清扫、裸露地面、资源开采、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等活动或场所提出具体的管理和技术要求,易于操作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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